
以案释法——什么是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
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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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这起事件发生在2018年12月26日夜里。据当事人赵宇微博描述,那晚,在家陪伴怀孕妻子的赵宇,听到楼下传来女子喊“强奸”“救命”的呼叫声,遂下楼了解情况。沿着声音传来的方向,赵宇看到施暴者李某正对邹女士进行人身侵害。
期间,赵宇上前试图阻止李某施暴,遂与其发生肢体冲突。据赵宇描述,自己抽身时不小心踩在了对方肚子上,导致其“肠子破裂”。后经鉴定,对方二级重伤。
【案件过程】
纵观整个案件,过程可以简单梳理为5个节点:
去年12月27日案发后,当地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将赵宇刑拘;
今年1月,当地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赵宇被取保候审;
2月17日,赵宇听到律师“可能要判3-7年”的消息后在网上求助引发关注;
2月20日,警方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再次将赵宇移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月21日,检察院明确赵宇“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正当防卫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该案件中,晋安区检察院给出的《决定书》为:其(赵宇)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李某对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客观上也达到了阻止不法侵害进一步加剧的良好效果,但综合分析全案事实证据,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伤二级的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赵宇还有自首情节……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决定对赵宇不起诉。那么是否就意味着赵宇无罪了呢?
【不予起诉的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那么案件事情就变得简单明了了,赵宇并没有因为当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成为无罪人,而是因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才予以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不起诉不代表无罪释放,如果赵宇不认可这个决定书,可依据法律规定申诉,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贴心小提示】
案件目前还没有结束,在不了解案情的条件下小编不适合对案件结果做过多评论,只想温馨的提示一下: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保有一颗善良友爱的心固然重要,但在行善的同时注意也不要违反法律规定。
来源:集团公司 李萍